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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兴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兴平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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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兴平廉政网 发布日期:2020-06-15 来源:

兴平市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设置

办公室

组织部

党风政风监督室

信访室

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一纪检监察室

第二纪检监察室

第三纪检监察室

第四纪检监察室

第五纪检监察室

第六纪检监察室

案件审理室

派驻机构设置

驻市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驻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驻市审计局纪检监察组

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

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

内设机构职责: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市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负责对提交常委会和以市纪委监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文稿进行校核把关;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印章管理使用和机关文件传送、保密、归档及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留置场所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机构涉案款物保管等;协助做好机关工会日常事务;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组织部(加挂宣传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牌子)。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派驻机构、市委巡察工作机构的编制、干部人事等工作;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巡察工作机构党群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镇(街道)纪(工)委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协调办理有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等。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负责全市纪检监察政策制度的咨询答复;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亷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市纪委监委机关除书记、副书记以外干部,市委巡察工作机构干部,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全体干部,各镇(街道)纪(工)委全体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负责制定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规定,监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

3、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全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市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全市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等。

4、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市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和各镇(街道)纪(工)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受理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形势,督促信访举报件办理;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5、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线索分办、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综合考评等职责;统一受理巡察工作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纪检监察室;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室(办、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承担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对全市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市纪委监委相关室调查措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涉案信息查询业务管理等。

6、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及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承办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负责起草案件审理,申诉复查等工作的程序性规定,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相关业务工作等。

   7、第一至第六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依规监督、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部门、镇(街道)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部门、镇(街道)党(工)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工)委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综合、协调、指导联系部门、镇(街道)的纪检监察工作;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程序进行审查调查;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办理全市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室通报等。

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单位:

    1、中共兴平市纪委兴平市监委驻市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老干局、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市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侨务办公室)、市总工会、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兴平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科学技术协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委党校、市档案馆、市委党史研究室、市融媒体中心(市广播电视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计划生育协会21个单位。

2、中共兴平市纪委兴平市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市政府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信访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7个单位。

3、中共兴平市纪委兴平市监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5个单位。

4、中共兴平市纪委兴平市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7个单位。

5、中共兴平市纪委兴平市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城市建设征收补偿中心、市红十字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个单位。

6、中共兴平市纪委兴平市监委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残疾人联合会6个单位。

7、中共兴平市纪委兴平市监委驻市审计局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市审计局(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联社5个单位。    

派驻机构职责:

   1、派驻机构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市纪委监委负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含归口监督单位,下同)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日常工作。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要突出监督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委管理干部和驻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

2、监督促进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市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3、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非市委管理的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4、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 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5、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市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6、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市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交由市监委处置,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派驻机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7、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等提出监察建议。

8、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9、完成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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