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特约监察员队伍建设,规范特约监察员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提高我市特约监察员工作成效,根据《兴平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特约监察员的聘任制度
特约监察员的聘任人选,由市监察委向有关部门、单位商请协助推荐。各推荐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
特约监察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本届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特约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特约监察员由市监察委颁发聘书。对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特约监察员,由市监察委颁发《荣誉证书》。对聘任期内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市监察委会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由推荐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二、特约监察员的会议制度
市监察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约监察员全体会议,通报纪检监察工作情况,部署年度工作;适时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专项工作;实行季度例会制度,向特约监察员通报工作推进情况,便于深入了解工作履行职责。
三、特约监察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特约监察员应遵守制度规定,带头执行党纪党规及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宣传、监督和社会引导作用。特约监察员开展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是: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市纪委监委机关出台规范性文件、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参加市监察委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监察、专项工作;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办理市监察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特约监察员的信息沟通制度
市监察委建立特约监察员信息通报制度,畅通信息沟通渠道。特约监察员可以通过工作例会、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当面报告等方式,将调查研究的情况及掌握了解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市监察委。
五、特约监察员的管理制度
特约监察员的日常管理由市监察委办公室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和开展业务培训,经常听取特约监察员的意见、建议,帮助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联络、服务和有关保障工作。
市监察委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推荐组织和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反馈其工作情况。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明显的特约监察员,市监察委将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